貴州省財政廳文件 |
黔財采〔20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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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貴安新區財政局,仁懷市、威寧縣財政局,省級各部門:
為規范我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的有關問題通如下:
一、凡依法從“貴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或者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含從省外聘請的評審專家),參加貴州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計發適用本標準。
二、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由采購人支付。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由采購人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可由采購人直接支付,也可由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范圍內支付。
三、評審專家參加跨市(州)、縣行政區域進行異地評審的(含省外專家),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評審期間必要的工作用餐按照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規定的用餐標準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承擔。
四、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五、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計算方法及支付標準。
(一)勞務報酬按照項目評審時間計發。評審時間是指評審專家按通知要求時間到達評審地點并簽到至評審工作結束并出具評審報告為止。評審期間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時間不得計入評審時間。
(二)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評審時間在3小時內的(含本數,下同),省內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按每人400元計發,跨市(州)、縣行政區域進行異地評審按每人500元計發,省外評審專家按每人600元計發。超過3小時的,每增加1小時加計100 元,增加時間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不足半小時,不予計算。擔任評審小組組長加計100元。
(三)評審專家已到達評審地點后,非評審專家自身原因不能開展評審工作或屬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動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計發評審專家誤工費。經評審專家評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采購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廢標的,評審時間在2小時內的,按每人200元計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超過2小時按每人300元計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四)評審專家應按時參加評審。遲到半小時以上的,扣除勞務費50元,遲到1小時以上扣除勞務費100元。
(五)評審專家協助質疑答復,每人按200元計發勞務報酬。在協助質疑答復工作中,如因評審專家未按規定評審導致評審結果改變或廢標的,按照誰過錯誰負責的原則,過錯方不得獲取勞務報酬。評審小組組長加計的100元也應當由支付單位收回。
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聘請有關專家參加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論證、采購文件論證及確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論證、履約驗收等工作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經有關專家論證或確認的采購文件內容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導致供應商投訴的,參與論證或確認的有關專家不得獲取勞務報酬。未按照規定程序或標準進行履約驗收,給采購單位造成損失的,參加履約驗收的專家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已經支付的,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如數收回。
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支付評審勞務報酬,已經支付的,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如數收回。
(一)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的;
(二)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
(三)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五)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
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確保費用支付符合相關規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貴州省財政廳
2017年3月29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財政部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