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政府
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予以印發,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請各地、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省財政廳于2006年12月11日印發的《關于發布〈貴州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的通知》(黔財采〔2006〕42號)同時廢止。
2015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一)貨物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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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品目名稱 |
備 注 |
1 |
臺式計算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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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便攜式計算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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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務器 |
僅限于非系統集成項目 |
4 |
復印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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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顯示器 |
指臺式計算機的液晶顯示器 |
6 |
多功能一體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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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打印設備 |
指噴墨打印機、激光打印機、熱式打印機、針式打印機 |
8 |
傳真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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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掃描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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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影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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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碎紙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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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電視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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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電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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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打印復印用通用耗材 |
指打印、復印用鼓粉盒 |
15 |
乘用車 |
轎車、越野車、商務車 |
16 |
客車 |
小型客車、大中型客車 |
17 |
電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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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鍋爐 |
指額定蒸發量為1t/h(含)以上的鍋爐 |
19 |
空調機 |
指除中央空調(中央空調指冷水機組、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水源熱泵機組等)以外的空調 |
20 |
辦公家具 |
木制或木制為主、鋼制或鋼制為主的家具 |
(二)服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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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品目名稱 |
備 注 |
1 |
車輛維修和保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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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機動車保險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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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車輛加油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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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印刷服務 |
指票據、證書、期刊、文件、公文用紙、資料匯編、信封等印刷業務 |
5 |
物業管理服務 |
指用于機關辦公場所水電供應、設備運行、建筑物門窗保養維護、保潔、保安、園林綠化等項目 |
二、采購限額標準
預算在3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類和服務類項目、50萬元(含50萬元)至國家制定的工程及其安設項目招標標準一下的工程類項目。
三、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一)貨物、服務類: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二)工程類:按照國家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
四、實施要求
(一)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未設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實行分散采購,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三)省一下垂直管理單位實行屬地管理,其采購事項由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監督管理。
(四)在政府采購實施過程中,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扶持節能環保、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以及支持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有關政策,體現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
(五)采購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行協議供貨采購,協議供貨目錄及采購操作流程省級由省財政廳制定,市(州)級及以下由各市(州)財政部門制定。沒有制定協議供貨目錄的,10萬元(含)至30萬元(不含)的項目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后由各單位自行組織采購,10萬元以下項目由各單位自行組織采購。
以上內容來源貴州招標代理_貴州軒轅招標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