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專家未按采購文件要求評審被質疑,可以重新評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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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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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評審專家未按采購文件要求評審被質疑,可以重新評審嗎?
某公開招標項目中標結果公告后,未中標供應商提出質疑。采購人在調查時發現評審專家未按采購文件要求評審,導致評錯分。此時應該重新評審還是重新組織采購?
答:如果發現的問題是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可以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提請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當評標委員 會全體成員對某一客觀評審因素的評分相互之間是一致的,但與該客觀評審因素的實際應得分數不相符時,也應可以修改。因為原規定屬于全體評委中至少有一位評委的評分有誤,而所述情形屬于全體評委的評分均有誤,既然對前者允許修改的話,對后者更應允許修改),修改評審結果。并將重新評審的情況編入修改后的評標報告,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同級人民政府采購部門報告。如果發現的問題是評標委員會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且中標合同尚未履行,則可以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 號)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而不是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以書面形式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如果中標合同已經開始履行,則只能以書面形式報行本級財政部門,并根據財政部門的意見決定后續如何操作。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注:轉自“采購學院公眾號”